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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受伤工厂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10:04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15岁少年万某被西安市一私营电器厂非法招为童工,工作中被钢丝击伤右眼,导致视力受损。西安市劳动仲裁委日前依法作出裁决,由厂方为其支付一次性赔偿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去年7月,经熟人介绍,万春兴让儿子万某到西安市西郊一电器制造厂保卫科工作。同年10月18日,万某被调至厂里壳体车间学习氩弧焊。11月9日,万某在工作时,被钢丝击伤
右眼。厂方承担了万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但未支付他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费以及同年10月18日~11月9日期间的工资。

  出院后,万某和其父多次找厂方协商解决伤残待遇未果,于是诉至西安市劳动仲裁委。厂方认为,万某在工作期间被钢丝击伤眼部属实。事发后厂方积极配合其治疗,并承担了所有的医疗费用。万某未办理正式入厂手续,不属厂里正式职工,而且进厂时其父又隐瞒了儿子的真实年龄,工厂对其真实年龄不清楚,因此其父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万某系该电厂非法招用的未满16周岁的童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经省级劳动鉴定部门评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九级,事实清楚。厂方在招用万某时未严格审查其身份证件,招用了童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厂方应向万某支付事故伤害至劳动能力鉴定之前的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及检查费用,并给予其一次性赔偿及欠付的工资。由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月工资为300元,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因此厂方应以西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向万某支付工资,休息日则按200%的标准支付。万春兴作为万某的家长,在其未成年即支持其外出打工,亦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仲裁委依法作出上述裁决。

  (张小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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