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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骑车滑倒骨折状告环卫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10:58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留春 实习生 刘特 记者 殷学兵)环卫所在规定时间内,没能及时清扫路面残留的油污水,一过路女士因此滑倒摔伤,并把环卫所告到了法院。昨天,玄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环卫所被判赔偿9634元。

  今年46岁的杨女士是南京毛纺厂下岗职工。今年7月20日早晨6点20分左右,她骑电动车经过竺桥垃圾中转站时,由于路面有残留油污水,她不慎滑倒,跌坐在地,脚脖扭伤。经
医院诊断,杨女士右踝关节骨折、脱位。

  杨女士认为,她滑倒摔伤,是垃圾中转站在周转垃圾过程中,未将残留在路面的污水及时清理干净所致,玄武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对此负有责任。但当她事后找到该环卫所,要求得到相应赔偿时,却遭到拒绝。今年8月,杨女士将玄武区环卫所告到玄武区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7万余元。

  庭审时,环卫所辩称,杨女士的出事地并非垃圾中转站,而是一个垃圾存放点。出事路面的油污水,也不是垃圾存放点的污水散漏所致,而是在此经营的夜排档,泼洒的涮锅水。为此,环卫所向法庭提供了事后拍摄的录像带。另外,杨女士诉称其未及时清扫路面,工作不力也不正确。事实是,当时的环卫工人已在距事发地不远处清扫路面,而且正在向事发地靠近。据此,环卫所请求法院驳回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及时清扫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以保持干净整洁。本案的事发地点在被告的清扫范围内,事发时间是早晨6点多,也在被告内部规定的清扫时间范围内。被告承认,事发地经常有夜排档泼洒涮锅水,说明其事先也知道事发地常有油污水。根据生活经验,路面有油污水,行人就可能因此摔伤。对此,被告理应及时清扫,以确保过往车辆和行人安全。但被告不积极履行职责,对该起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过失,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车辆行驶或行人在行走时,都应对自身的安全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安全隐患客观存在的情况下,行人理应采取合理的避让或者其他安全防护措施。但原告未履行足够的注意义务,对自己摔倒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环卫所不守规定该担责

  昨天,玄武区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说,环卫所之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该所违背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这位法官说,今年2月1日实施的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另外,《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等费用。

  本案中,被告违背了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造成了原告的人身损害后果,所以,要对该起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并作出相应赔偿。

  (编辑 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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