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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在整理遗物时又现新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10:58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案情简介 2004年初,74岁的吴庆处理母亲死后的善后事宜。1月12日,他来到南京市房产局,查询平章巷18号祖产资料时,突然发现三弟在院内自建的小楼,竟然早在1988年就领了产权证,产权人是三弟媳。

  平章巷18号祖产兄妹还未分配,三弟他们如何拿到其中一部分产权证?大哥吴庆不禁起了疑心。经过一番明察暗访,4月29日吴和其他兄妹将房产局及三弟媳告上法院,要求撤销
这个33.5平方米小楼的房屋所有权。

  庭审直击

  产权证是否有效

  原告:1981年,三弟和三弟媳未经母亲同意,也没和其他兄妹协商,就私自拆除院内原祖房9.8平方米,加盖了33.5平方米的两层楼房。当时家里兄妹多,住房比较困难,既然房子已盖好,同时也解决了全家住房困难,大家也没表示反对。

  但其后,三弟和三弟媳竟然背着母亲,私自在一份证明上加盖了母亲的私章:同意该楼产权落实在三弟媳名下。他们还在证明上,伪造了母亲的签名。凭此证明,他们在房产局顺利办理了产权证。房产局没有严格把关,故产权证应当撤销。

  房产局:1985年,其三弟媳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提交了建筑执照、由其婆婆签名盖章并由居委会盖章证实的证明。1988年8月又补交了《违章建筑处理情况联系单》。房产局根据《南京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给她办了该诉讼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在程序上是合法的,办证事实清楚。

  况且,其母亲1988年10月申请到的平章巷18号房屋产权证上,没有该诉讼房产的面积和范围,对此其母亲从未向房产局提出异议。

  三弟媳:1981年因为住房紧张,征得婆婆同意后,自己找单位贷款后才翻盖小楼,原告没有出资建造,故以自己名字领取了产权证。直至1999年,婆婆去世她都没有提出异议。

  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房产局:原告已于2001年看到了其母亲的产权证,上面记载的面积已扣除了三弟媳所有的产权面积,此时原告应当知道他们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而且翻盖小二楼时,大家都有目共睹,现在原告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2004年元月,我们受母亲生前委托,去房产局查询祖产资料时,才知道三弟媳瞒着家人领取产权证的事实,所以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

  7月19日,白下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三弟媳在1981年筹资建房,但不能据此推断原告应当知道平章巷18号部分产权已经发生变更,原告在2004年得知后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认为其母亲同意三弟媳办理产权证的证明,不是母亲真实意思的表达,系伪造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不能成立。

  房产局依据当时的政策和程序,从形式上审核了三弟媳提供的必备材料,发放产权证的行为并无不当。

  一审判决后,原告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与此同时,原告家属在整理遗物时,找到了一个已经遗失的新证据:其母在1993年留下的录音。据原告叙述,上面记录了三弟媳领房产证,并没和其母商量,其母都认为自己被糊里糊涂剥夺了一部分房屋所有权,保留对这部分产权的申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过程中。(文中人系化名)实习记者 胥欣 记者 谈欣

  (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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