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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到期找不到债权人怎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11:02 江南晚报

  一年前,我购房之需向康某借款3万元,约定利息为银行同期利息的3倍,借款期限为11个月。借款期限届满时,我去向康某还钱,但找了几次也没有找到他,后经多方打听才知道他到外地做生意去了,而且没有人知道他的确切地址。考虑到无法按时归还借款,将要支付更多的利息,所以我很着急。请问,债权人康某现下落不明,我应如何归还这3万元借款及利息?

  (读者艾光春)这涉及到提存制度。所谓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部门而使合同终止的制度,它能产生与合同履行一样的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关于提存部门,根据司法部发布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应当是公证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即你应首先向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提出提存的申请,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提存条件的,即予以受理并办理提存公证,此时你就可以将借康某的本息划入公证处提存帐户内。

  自提存之日起你与康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你就不用继续支付借款的利息了。根据《合同法》规定,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所需支付的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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