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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未成年人轮奸案续:少女协助他人成强奸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13:50 法制晚报

  已满16岁,协助他人轮奸少女,17岁小芳获刑12年,律师称女性也可成强奸罪主体

  昨天本报第13版报道了一起发生在门头沟的特大未成年人轮奸案。16岁的小雯一个月内五次遭遇轮奸,11名施暴者都是未成年人,其中惟一一名女性罪犯——17岁的小芳也被以强奸罪判刑12年。其主要罪行有:去年8月2日,小芳向小雯介绍罪犯之一的小庆,并在小雯反抗小庆施暴时对其殴打辱骂。数日后,小芳伙同另一罪犯对小雯进行殴打,致使小雯先
后被臧某等4人轮奸。

  就女性在强奸行为中的定罪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大地律师事务所的高彤荣律师。

  记者:小芳是一名少女,为何也被定为强奸罪?

  高彤荣: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因此,女性也一样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如协助他人强奸妇女的行为。本案中的17岁的小芳多次协助罪犯强奸受害者小雯,构成强奸罪毋庸置疑。

  记者:作为他人轮奸行为的协助者,被判12年是否过重?

  高彤荣: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判罚,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客观情节、暴力程度等要素来衡量。罪犯小芳在案中不仅扮演了“犯罪中介”的角色,还存在着殴打受害者小雯的行径,因此,不能单以从犯来定义她的行为,被判12年并不为过。

  记者:小芳若在狱中表现优秀,多久才能重获自由?

  高彤荣:《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在狱中表现优秀可以减刑,但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本案中小芳被判12年,其在狱中最少须度过6年。文/实习生 黄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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