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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户面积缩水法官帮追房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04:21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 11月11日上午,朝阳法院向朝阳区高碑店乡花园闸北里小区的100余户被拆迁人集中发放执行款380余万元。

  1995年,北京市启动市重点工程京通快速路的建设,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公司与朝阳区高碑店乡政府对居住在该乡花园东队的居民进行了拆迁安置。1998年,北京天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了建设拆迁安置用房的任务。2000年,拆迁安置用房建成后,被拆
迁人与天翌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对超出拆迁安置面积的部分以每平方米3300至365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购买。但房屋交付后,有100多户的房屋经有关部门测量存在面积缩水问题,被拆迁人将天翌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朝阳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天翌房地产公司返还100多户被拆迁人缩水面积房价款及利息共计38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天翌房地产公司未履行义务,100多户被拆迁人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选派经验丰富的执行法官负责此案的执行工作,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随后,法院立即将执行款发放到100余名申请人手中。图纸不符实际业主获赔8000元

  又讯(记者程婕通讯员高志海张振越)入住购买的房屋后,发现阳台与售房图纸上的不一样,面积少了一块。为此,庄先生将销售商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朝阳法院作出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庄先生支付8000余元违约金的判决。

  2001年4月16日,庄先生购买了一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销售的住房。接收房屋后,庄先生发现屋内阳台与售房图纸不一致。

  去年9月,庄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阳台面积减小,影响使用,要求违约赔偿。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因售楼时失误,将房屋图纸印错,公司并未改变房屋设计,是按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收取的购房款,不存在违约行为。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庄先生实际交付房屋的北阳台与约定不相符合,对庄先生的使用构成一定影响,庄先生据此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

  作者: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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