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工检验员一案发回重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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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06:0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自贡“3·31”特大交通事故追踪 本报讯(记者陈章采) 自贡“3·31”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原自贡公交公司汽车修理工王会林、江仕文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本报曾予报道)。日前,自贡中院受理二被告上诉并开庭审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消一审判决,案件发回重审。
2004年8月,自贡市自流井区检察院向自流井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原公交公司汽车修理工王会林、检验员江仕文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依法追究二被告刑事责任。自流井区法院审理认定,2004年3月23日,被告人王会林在对该公司川C03564号成都牌大客车(肇事车辆)进行强化低级维护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没有对该车锁止系统进行检查检修。被告人江仕文在检验该车时,亦违反规章,未对该车锁止系统进行检验,便将车交付使用。同年3月31日下午,大客车在运营途中造成15人死亡、6人重伤、19人轻伤、13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一审判决后,二被告分别以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资格、原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等理由提出上诉。自贡中院于今年10月27日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撤消一审判决,案件发回自流井区法院重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