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称不能接受“道歉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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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06:56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因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伍先生的女友和自己有矛盾,王女士和母亲一起在小区里散发传单、张贴告示,宣称其有挪用公款行为。为此,伍先生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二人告上朝阳法院。 今天10时,朝阳法院双桥法庭对此案作出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王女士和母亲在没有搞清楚对方是否真的挪用公款的前提下,就公然通过张贴告示、散发传单的形式在小区内宣扬,显然造成了对伍先生名誉权的侵害。而伍先生的单位此后也证实,伍先生在单位没有任何经济问题。 对于王女士和其母提出的“此举是行使业主监督权”的辩解,法院认为已经超出了业主行使监督权的合理范围,辩解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王女士与其母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道歉函,为伍先生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宣判后,王女士和其母亲都对判决表示不满意,尤其不能接受“道歉”这一点。“我宁可坐牢,也不愿意向他家道歉!”王女士的母亲这样说。 作者:付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