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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该为雇员疗伤“埋单”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10:24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朱晓露)前天,一文在本报B4版见报后,引起较大反响。不少读者打电话到本报,在对谢安东的遭遇表示同情和关注的同时,也想知道,倘若谢安东工伤认定未果,他所在的私企泰誓工贸科技发展公司该不该承担他的医疗费?

  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本市一些律师。他们表示,目前,我国对私营企业医疗制度尚未制订法律规范,如果私企职工参加了医疗保险,那么就应按医疗保险有关法规统筹解决;
如果私企自身以规章制度形式,或以与雇员签订用工合同的形式,规定了医疗报销制度,那么就按照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执行。

  由于法律对私营企业医疗制度并没有规定,因此一旦私企职工非因工伤致病,其所在私企到底该不该承担医疗费,律师界也说法不一。但主流看法是,私营企业应对职工的生命健康负一定的责任。

  市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阎世强律师指出,企业负担职工的医疗费,其实是给职工的一种福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就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阎世强说,这条规定同样对私企也有约束力。由于出差受到意外伤害的谢安东并没有参加医疗保险,那么其所在单位应参照医保的有关规定,承担谢安东的部分医疗费。阎世强指出,在司法实践中,企业一般承担职工医疗费的70%。

  市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骏也告诉记者,针对这类案件较多,而法律、法规又滞后的情况,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发出《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该《纪要》第二条规定,如用人单位没有制定有关医药费用报销的内部规章制度,仲裁委员会应参照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者提供病历、医药费清单及有效医药费收据等证据后,裁决用人单位以医疗保险的支付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医药费用待遇。

  徐骏解释说,虽然《纪要》并不是定案依据,但是处理这类案件,应当领会它的精神。倘若谢安东工伤最终没被认定,那么单位就应按照这一精神支付谢安东医药费用,否则谢安东可通过仲裁解决与单位的争议。

  (编辑 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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