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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审结首起业委会委员竞选名誉纠纷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10:49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1月12日电(姜春玲记者万兴亚)北京市朝阳法院双桥法庭今天公开宣判了朝阳园业主伍某状告王某及其母名誉权纠纷一案,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判决王某和其母在朝阳园小区内张贴赔礼道歉函,赔偿伍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北京朝阳园业主伍某介绍,今年他在竞选朝阳园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过程中,王某及其母因与他女朋友发生纠纷,而向业主委员会筹备组递交书面材料,称伍某曾有挪用公款行为
,要求取消伍某的参选资格。遭到拒绝后,他们便在小区内张贴告示、散发传单,宣传伍某曾挪用公款。小区中不少人因此对伍某议论纷纷,并明确表示不会选伍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伍某说他从未挪用过公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他名誉权的侵害,故要求被告在朝阳园小区内张贴书面赔礼道歉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伍某在竞选朝阳园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过程中,王某作为业主之一,可以对伍某行使监督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应该以合法的途径和方式进行。王某向业主委员会筹备组递交的书面材料并不属实,现伍某的单位已证明伍某不存在挪用公款的行为。因此,王某和其母共同实施的行为,构成了对伍某名誉权的侵害,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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