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员陪酒猝死案宣判,饭店老板承担大部分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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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11:26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报道】 案件回顾 16岁的许慧老家在安徽绩溪县,2003年6月10日,许慧在雨花台某饭庄找到一份服务员的工作。2004年1月7日晚7时许,8名客人在饭庄用餐,其间,许慧在陪客人喝酒时突然倒地
宣判直击 第一焦点:死因原告:许慧因饮酒过量而死亡。被告:许慧有癫痫病史,当日因癫痫发作而死亡。法院认定:根据相关证言,从受害人发病到死亡,不足一个小时;受害人当时的症状是全身抽搐、口吐白沫、小便失禁,这符合癫痫病发作的特征。而许慧的健康证明,只能说明其没有传染性疾病。据此,许慧是因大量饮酒,诱发癫痫病发作,最终导致死亡。 第二焦点:责任原告:陪酒是不成文的规定,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许慧陪酒并非职务行为,且自身有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店老板张达民与许慧是雇佣关系,许慧在工作中不幸死亡,是因其过量饮酒而诱发癫痫发作造成,且饮酒与“从事雇佣活动”之间存在内在联系。虽张达民没有授权或指使服务员陪酒,但服务员陪酒是为了饭庄的利益,故张达民应承担雇员因职务受害的雇主责任。但是,许慧已年满十六周岁,其在明知患有癫痫病,且饮酒会诱发癫痫发作并可能造成死亡后果的情况下,放任自己的行为,其自身有重大过失,可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综上,许慧的死,被告张达民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其赔偿原告交通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6252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点评 本案的判决有一个导向,就是当商业利益与人的生命发生冲突时,人的生命权首先受到法律保护。这起案件有一定的社会意义,陪酒现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但它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 就本案而言,做老板的认为“没有明文规定”,服务员是为了自身利益在陪酒。但这是错误的认为,服务员陪酒是为了饭店和个人的双重利益,在法律上这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也是履行职务的一种形式。所以,不要认为做老板的没有责任,相反,得承担大部分责任。 另一方面,本案中,无论许慧有没有癫痫病,都要对自己的死承担一定的责任。作为成年人,喝酒就应该知道自己的酒量及产生的后果,如不能量力而行,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说,本案不仅是对酒店业的一个警示,也是给服务人员敲了一次警钟。金陵晚报记者陈菲通讯员余言 (编辑 小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