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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将保险公司“拽”上被告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11:26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今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许多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和受害者都遭遇了同样的尴尬:当他们拿着交警部门出具的“理赔通知”到保险公司要求先行赔付时,都众口一词地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南京浦口区一对农民夫妇在儿子遇离奇车祸死亡后,也遭遇了同样的尴尬。但昨天,南京浦口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但使他们能够尽快地从保险公司先行获得20万元赔偿款,也在全市乃至全国具有指导意义:最大限度地保护保险人和事故死伤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今年7月2日凌晨,宁六公路龙山段发生一起离奇车祸。一名年轻的摩托车手,糊里糊涂撞上了前面一辆停在路边维修的半拖挂卡车,使自己“车毁人亡”。交警部门随后对此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摩托车手未确保安全驾驶车辆,负主要责任;卡车司机停车排除故障,未设置警告标志,负次要责任。

  这名惨死的摩托车车手名叫徐有武,今年才22岁。事故发生后,围绕赔偿问题,他的父母找到了肇事卡车的车主单位、南京下关银城汽车运输队,但银城运输队告诉他们,肇事车辆已投保了最高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他们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先行得到赔偿。

  他们又找到保险公司,却被告知保险公司和他们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他们无权向保险公司直接要求赔偿。无奈之下,两位没什么文化、又不精通法律的农村老人,一纸诉状将银城运输队和人保南京分公司一起告上法院,索赔30万余元。浦口法院昨天开庭审理了此案。

  争议焦点

  焦点一:保险公司能否当被告?据了解,将保险公司作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被告,是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交法》)实施以后才出现的新情况。因此,庭审一开始,原被告双方就为这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保险公司:首先保险公司不是人身损害纠纷中的赔偿义务人;其次在本案中,原告与运输队之间是侵权关系,运输队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两者间既没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也不属于同一种类,依据《民事的诉诉法》保险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原告:《新交法》第50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基于此,将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有利于死者家属及时获得经济赔偿,符合《新交法》的立法本意。

  焦点二:“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新交法》76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而运输队投保的是“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庭审中保险公司和原告又在“第三者责任险”是不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问题上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保险公司:首先,保险公司按“76条”理赔的前提是“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我国目前在没有实施这一制度,这一点在《新交法》17条也作出了说明,该制度的具体办法正由国务院制定。其次,本案中所涉及的“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并非强制保险。而商业保险依据的是《保险法》和《合同法》,并不适用《新交法》的规定。

  原告:“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虽然尚未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建立,但早在1995年江苏就已经实行了这一强制保险制度。本案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并不完全是肇事车主自愿购买,它是强制的。

  焦点三: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原告:《新交法》76条的立法本意是以第三者责任保险为依托,形成充分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的机制,也正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生命与健康的尊重。

  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说到底是一种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付理赔款应当直接付给被保险人而不是第三者。现在,原告依据《新交法》“76条”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是对“76条”的误解。因为在最高法院的有关答复中,明确指出“原先的保险合同并不因为《新交法》的实施而无效,仍应遵循《保险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条款进行理赔,而不是依据“76条”。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与《新交法》76条中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性质一致,所以根据“76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限度内对死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关于自己“不能成为本案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总额为22万余元,由保险公司给付原告20万元,超出的2万元由原告和运输队按责任分担。此外,再由运输队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8万元。通讯员浦文金陵晚报记者毛蕾

  庭下目击 捧着儿子遗像来听庭

  上午9点20分,记者走进浦口法院一号大法庭,发现旁听席上已经坐着一对白发苍苍的老夫妻,老妇人怀里还抱着一张年轻人的遗像。旁边的人告诉记者,他们就是死者徐有武的父母。

  这是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由于付不起昂贵的律师费,只能由徐有武的姐夫郭庆代表两位老人出庭。郭庆是一家建筑设计院的职员,为出庭开了整整一个月的夜车,庭上的表现十分专业。

  他说,弟弟的惨死给这个原本贫困的农民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家里是借外债供弟弟读完大学的,谁知刚刚工作就遇意外离开了人世。家里失去了主要的生活来源,父母的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巨额外债未还还要继续借钱料理弟弟的后事。弟弟的叔爷爷在得知噩耗当时就突发脑溢血死亡。一日之内连失两位亲人,这种伤害对任何一个家庭都是无法承受的。但目前现实的问题是解决两位老人的生活问题,因此他们向两名被告提出了30万元的赔偿请求。记者毛蕾

  (编辑 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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