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临时学法为小舅子讨回公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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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12:16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浦文 实习生 刘特 记者 殷学兵)小舅子遇车祸身亡,两被告相互推诿。为给死者一个交代,不懂法律的姐夫临时学法,上法庭为死者讨回20万元赔偿金。 骑摩托撞车身亡
20多岁的徐某是浦口区盘城镇人。今年7月2日凌晨1点20分左右,他驾驶二轮摩托车,驶至龙山路段时,撞上因故障停在路边修理的一辆货车。徐某撞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管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徐的父母将货车司机刘某所在单位下关银城汽车运输队及有关保险公司告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4万余元。 据悉,徐某刚走出大学校园,参加工作不久。因家里很穷,毕业至今还有几千元学费没还给学校。徐某出事后,家人深受打击。他的爷爷因此得病,不久离开人世。 打官司苦学法律 徐某的姐夫郭某是一家建筑设计院的建筑设计师,和徐平时很谈得来。 此案诉到法院后,因为出不起律师费,不懂法律的郭某在家人支持下,决定自己上庭讨说法。郭某说,为讨回小舅子的赔偿金,在短短两个多月时间内,他将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法律法规几乎都翻了一遍。遇到不懂的,就托朋友找律师、专家咨询。郭某仅笔记就做了2万多字。 昨天开庭前,郭某对记者说:“我相信法律最终会作出公正判决。” 法庭上讨回公道 昨天上午,浦口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第一被告银城汽车运输队辩称,交警部门已经认定,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是徐某,他们仅负次要责任。因此,赔偿数额也应依此确定。数额确定后,除车队应该支付的赔偿款外,其他的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原告。 第二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不应将该公司列为被告,因为他们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侵权及合同关系。另外,该公司就是有责任,也不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解决,而应该按照并没有被废止的《车辆保险条例》来处理。 答辩中,不时哽咽的原告代理人郭某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直接支付原告赔偿金。《车辆保险条例》只是行业规定,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法院审理后认为,任何行业性规定都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依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有关条款,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0万元,银城运输车队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8万元。 法庭宣判后,郭某红着眼圈说:“法律是公正的。我总算可以给死者一个交代了。” (编辑 思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