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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赴尼日利亚当翻译突遭解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12:16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白法 实习生 陈光 郭斐斐 记者 殷骏)出国当翻译时,在国外被解聘。回国后,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胜诉后,却被公司以违纪在先为由,告到了白下区法院。

  去年,市民葛某与某实业公司签定出国劳务合同,远赴尼日利亚工作两年,担任该公司翻译。双方约定,除了400美元的基本工资外,公司还每月给葛某3000奈拉(当地货币)生
活费。同时还约定,如一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应付给对方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

  可葛某在尼日利亚工作不到3个月,就遭解聘回国。据称,葛某在境外没领过工资,其家人在他回国前,还向公司交了1.5万元押金保证金。

  回国后,葛某以公司拖欠工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除要求公司支付1.35万元工资和5000元违约金外,还要求归还1.5万元押金保证金。不久,葛某的要求获劳动仲裁部门的支持。

  但该公司不服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将葛某告到白下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不给付这笔费用。

  据该公司称,葛某在尼日利亚工作期间,经常旷工、迟到,正常出勤时间仅有30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作出解聘决定并不违约;葛某无视劳动纪律,给公司带来损失,也不应领取工资。

  但葛某表示,他在尼日利亚工作时认真负责,并没有违纪。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包括葛某在境外工作的考勤表、生活费发放表等。不过,这些来自尼日利亚的证据中,有部分为传真件,且都没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庭审中,公司向葛某家人收取的1.5万元押金保证金,成为双方争议焦点。该公司表示,葛某在境外严重违纪,理应被遣送回国。这1.5万元,是公司向其家人收取的机票费用,只是工作人员出具收款凭证时,写成了保证金。但葛某声称,这仅是押金,理应退还。

  最后,法院认为,该公司以葛某违纪为由,作出提前终止合同决定,应对葛某的违纪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该公司提供的证据来自境外,未经有关部门的认证,不能成为证据。所以,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约,应给付违约金和工资。因其同样不能证明1.5万元押金保证金是机票费用,故应退还给葛某。因此,该院判决葛某胜诉。

  据悉,该实业公司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新闻链接:境外证据应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根据这条规定,在域外形成的证据都必须经过证据形成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才具有证据效力,未经公证,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编辑 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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