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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女陪酒致死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12:16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朱晓露)一名16岁少女在饭店打工,应老板的要求,给客人“陪酒助兴”。结果,在陪酒一小时后突然死亡。她的父亲章传虎将饭店老板告到法院,索赔11万元。昨天,雨花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饭店老板赔偿各项损失6.2万元。

  今年16岁的章慧(化名)老家安徽绩溪县,由于家境贫困,很早就放弃了学业来南京打工。去年6月10日,章慧在雨花台区振兴路上的“绩荣饭庄”找到一份服务员工作。

  今年1月7日晚7时许,章慧在陪8名客人喝酒时突然晕倒。饭店工作人员立即把她送往附近的板桥医院,但章慧在路上就死了。后雨花台公安分局认定章为非正常死亡。事发后,其家属闻讯赶到南京,饭庄老板丢下1.5万元丧葬费后,转让饭庄,一走了之。为给死去的女儿讨说法,章传虎一纸诉状告到雨花台区法院,索赔各项费用11万元(本报曾作过详细报道)。

  昨天下午,雨花台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针对章慧因何而死,以及饭店老板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展开了激烈辩论。为了弄清章的死因,雨花台区法院还首次邀请医学专家到庭作证。

  章传虎的代理人认为,章慧作为饭店服务员,应老板要求陪酒,并因此致死,老板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虽然说,章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应有的判断,但由于饭店老板给服务员的“规矩”是,让客人多喝一瓶啤酒,提成5毛钱,多喝一瓶白酒,提5块钱。正因如此,服务员才会去喝酒。

  对此,饭店老板汪某辩称,服务员该做的事不是喝酒。提成制度只是一种促销手段。因此,章慧的陪酒行为与其职务完全没有联系,是个人行为,应该自己承担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汪某和章慧是雇佣关系,饮酒和“从事雇佣活动”存在内在联系。但同时,章慧已年满16周岁,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对死亡自己也有一定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6.2万元。

  主审此案的法官吴学萍表示,希望通过此案能建立一种法律导向,当企业的商业利益与个人的生命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会首先保护人的生命权。

  (编辑 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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