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示制保减刑假释公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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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00:01 半岛晨报 | ||||||||
晨报讯(张红岩 王军忠 首席记者王勇) 继2003年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听证制度后,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对减刑、假释案件推出公示制度。 公示办法规定,经合议庭审查认为符合减刑、假释条件拟对罪犯予以减刑或假释前,一律将罪犯本人的基本情况、原判刑罚、历次减刑情况、残刑情况、拟减刑的幅度、拟减刑或假释的依据,在罪犯所在执行机关的监区、执行机关的公共场所及市法院公告屏上公示7天
同时,在中院刑一庭设立热线电话在公告栏设立专用意见箱,对公示期限内对减刑、假释提出的不同意见,经落实属实的,合议庭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裁决,对未提出不同意见或反映的情况不属实的,合议庭及时做出减刑或假释的裁定,确保审理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公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