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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真”用户欲打“零赔付”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03:24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记者金镒

  “较真”用户开不了户

  前不久,居民刘先生为母亲买了一套二手房。在办理好其他手续之后,他向哈尔滨燃气公司南岗供气管理二处申请煤气开户。在供气管理处他得到了一个“用户办理燃气卡凭条
”和一张煤气缴费专用的农行“金穗卡”,被告知拿着这两样东西去农业银行的分理处办理开户后就可以用卡缴费了。可谁知道他来到离他家最近的农业银行南岗支行和兴分理处办理开户业务时,这里的业务员要求他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一份“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刘先生询问原由,得到的回答是如果不签就无法开户。并称这个是银行的规定,下面的分理处只能执行,如不执行就算违反工作程序。无奈,刘先生准备在合同上签字。当他翻看合同中的条款时,发现在第四条中的第二款中规定,“乙方(客户)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对于这一条刘先生十分不解,既然银行只是代收费用,而且这个“金穗卡”只能用于煤气缴费,并无其他的业务用途,为什么还要收取服务费呢?刘先生在这个分理处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他也没有签这个合同,自然也就无法开通“金穗卡”。之后,刘先生先后走访了农业银行的多个部门希望能得到一个解释,但事情过了十多天,仍然没有人给他一个答复。

  燃气公司———

  我们从来没听说过

  什么服务费的事

  记者就此事采访哈尔滨市燃气公司。这里宣传部门的一位同志在了解了办理银行开户的程序以后,向记者介绍,一般办理“金穗卡”的程序是,在供气管理处把未开通的“金穗卡”和“用户办理燃气卡凭条”交给用户,然后用户拿这两样东西去附近的农行分理处办理开通业务。受理业务的农行分理处见到这两样东西,核对了用户的身份以后就应该给无条件开通。至于和兴分理处为什么要求刘先生签订合同的事情,他们表示无法理解。同时他们提出,如果刘先生在办理煤气缴费业务的同时,要求银行开办其他业务,合理收取服务费是应该的。

  农行和兴分理处———

  “金穗卡”已经“增值”

  11日,记者随同刘先生来到了农业银行和兴分理处,这里的工作人员又一次向刘先生表明,如果不填表签约,还是无法替他开户。

  这里一位姓曹的副主任向刘先生解释说,他们的“金穗卡”目前已经增加了自由存储的业务,所以要签协议和收取服务费。按省行的规定,这些是必须履行的程序。

  起诉银行,不要赔偿就要“说法”

  刘先生对银行的态度越来越失望。他拒不在银行合同上签字,就无法开通“金穗卡”,也就无法缴纳煤气费进而使用煤气。较真的刘先生找到了省消协,这里的同志告诉他,从合同表面上来看,这就是一个霸王条款。他通过向律师咨询,准备在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农业银行。他说他的诉讼请求中没有一分钱的金额,就是想让银行撤消不合理条款,还消费者一个公道。

  关于为什么非要把农业银行告上法庭的问题,刘先生介绍说,即便签订了合同,他的卡除了缴费以外不会发生其他的服务。但既然他们要求签订的合同里面有这一条款,作为消费者就不能够等闲视之。因为这个条款的存在,无时无刻地约束着消费者。而且虽然作为个体可能是个小问题,但在哈尔滨全体就不是个小问题了。哈尔滨光市区就有近400万人口,近100万的煤气用户。如果这些用户都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就是几乎所有的市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是个多么可怕的事情。

  法律专家———不公平的条款可以撤消

  针对刘先生遇到的情况,黑龙江博奥律师事务所的王主任认为这是一个明显的合同中不平等条款。在《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的订立是要严格遵循着自愿、平等的原则。我们知道,煤气是特殊的商品,消费者只能从燃气公司购买,没有选择的余地。燃气公司委托农业银行向消费者代收煤气费,本意应该是方便消费者的举动。而且他们银行方面推出的“金穗卡”,除了缴纳煤气费以外无任何用途,“专卡专用”。这里从购买消费煤气到费用的支付方式,消费者几乎没有任何选择。在这样的情况下,再附加一些其他消费者不愿意接受的条款,那就是“逼消费者就犯”了。

  专用于煤气缴费的“金穗卡”的功能,除了缴费以外,无论是存取款还是汇兑、透支等服务均无法享受,就更谈不到服务费的问题。即便是他们扩充了服务内容,但还是他们“一厢情愿”的,是属于强加给消费者的服务,消费者有权不接受。对于强加给消费者这样的条款,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是显失公平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这种显失公平的条款,消费者有权拒绝接受,即便是签订了合同,也是无效合同。具体操作方法是,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有关部门或机构撤消这种不公平的条款。

  王主任还指出,要消除一些行业至今仍然大量存在的霸王条款,恐怕不是那么轻而易举的事情。从根儿上说,一些行业之所以制定并坚持在经营中执行对消费者来说明显属于不平等的霸王条款,主要是因为他们长期以来所处的垄断经营地位,考虑问题往往首先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出发,而不把消费者放在应有的位置上。

  就像刘先生一样,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都找到了消协。但消协并非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它的职责主要是向有关方面或企业反映消费者的意见和呼声以及对涉及到消费者利益的法规的落实进行监督而已。要想根本地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应该勇于拿起法律武器,让侵权者在法律面前低头,这也许是目前消费者维权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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