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人疏忽 娃娃商场受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05:46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车文斌)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得到保障的权利。但这项权利并非是绝对的,如果过错在消费者一方,商家无须承担赔付责任——昨日,经锦江区消协调解,一起由小孩在商场电梯受伤而引发的投诉,最终因商家无过错而被免责。
10月15日下午,练女士抱着仅5个月大的外孙女到市内某商场购物。因为当时人行楼梯正被商场员工占用装卸货物,通道几乎被占满。于是她便把小孩放在购物车的婴儿座位上,将车推上了电梯。当电梯在上升过程时,购物车由于放置不平衡,突然倒下。老人被身边的一位年轻人扶住,但孩子一下子从购物车里摔出来,仰面朝天倒在电梯上,哇哇大哭。孩子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并于次日下午出院。但由于双方在事故赔偿方面意见差距过大,未能达成一致。练女士一家投诉到锦江区消协。 消协调查后认为,家长把放有小孩的购物车放到阶梯式电梯上,难以保持平衡,这是非常危险的行为。而商场的电梯在安全方面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因此,此次事故的造成是因家长未对小孩尽到监护责任所致。据此,消协最终认定,商家无过错,当免除责任。经调解,练女士家人最终认识到自身的过错是导致小孩受伤的主要原因,与商家达成和解,商家从人道角度给予消费者200元补偿。 对此,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的权利并非绝对,维权必须依法。如果商家没有责任,而消费者由于本身有过错而导致自身受到伤害的,消费者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