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预谋抢劫银行共同杀死一人女友以示同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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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07:54 时代商报 | ||||||||
3名男子预谋抢劫银行,为了练胆,并用血案证明3人同心,于是3人将其中一人的女友杀害,并焚尸灭迹。目前,其中两名案犯已经被判处死刑并执行完毕。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在潜逃了两年后才被抓捕归案。11月1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许明死刑。 为抢银行先杀人练胆
2002年4月,被告人许明与靳宝昌、宋利全预谋抢劫银行,许明提出先共同杀死一人,以此证明3人是否同心。他把“目标”锁定在了靳的“女友”———34岁的陈某身上。 2002年4月12日,靳、宋等人来到陈某的住处,许先用手掐被害人陈某的颈部后,又与靳、宋利用电源线猛勒陈的颈部,致陈某窒息死亡。随后,3人在陈身上浇上豆油,并放火试图毁灭现场。 拒不承认自己杀人 2004年4月22日,许明在西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许明对公安人员说他没有杀人,杀人的事是靳和宋干的。 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过程中,许明还咬定说:“我们没有预谋抢银行,也没想杀她(陈某),我们管她要钱,她没给,靳就摁住她了……也不是我杀的她,我只捂她嘴了,说我杀人是我的同伴陷害我。” 证据面前难逃死罪 11月1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明作出一审宣判,其中庭审质证的证据共有6条。包括:同案靳宝昌供诉了整个作案过程与宋的供诉一致;许明在珠海的哥哥也证实,2002年其母亲打电话告诉他,许明杀了一个人,后许明逃到哥哥那里先后4次拿走1万元;公安机关勘察的案发现场情况与靳、宋的供述吻合;法医鉴定被害人伤口及死亡原因与靳、宋供诉3人作案手段相吻合。 最后,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辩解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判处死刑。宣判后,许明提出上诉。时代商报记者刘冬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