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被绊倒竟砸路灯“出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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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09:41 每日新报 | ||||||||
两青年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提起公诉宫伟时振波 新报讯 【记者宫伟通讯员时振波】两名20岁的小青年酒后驾摩托车经过地道时被地上的砖头绊倒,二人恼羞成怒,无故使用砖头将地道内的10盏路灯砸坏。前日,这两名男子被本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称, 2004年 7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张某酒后驾驶摩托车经过河北区中山北路北站地道时,被路上的一块砖头绊倒。二人恼羞成怒,遂用地上的砖头将地道内10盏照明灯砸坏,经评估价值2851.99元。后两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罪名为何定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其中,无端的、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也属于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起刑点为2000元。量刑一般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本案被告人酒后无端损坏路灯的行为系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损坏公共财物的行为,和一般意义的损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相比,性质更恶劣,故以量刑较重的寻衅滋事罪依法提起公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