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明年全进低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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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09:41 沈阳晚报 | ||||||||
2005年3月末以前,辽宁省将把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11月13日,记者了解到,省政府最新印发了《辽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就农村低保的各方面内容均做出明确规定。 对象:《办法》规定,凡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持有本省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均可申请享受
农村低保待遇并非按照统一标准,而是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不同的低保待遇。其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抚)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有一定收入的,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低保待遇。 标准:农村低保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居民年维持最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穿、住、用费用制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波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目前,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在年650元左右,最高的为年1800元。农村低保所需资金以市、县财政筹集为主,省财政对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 保障对象中的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69岁以上高龄老人,在正常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待遇略有上浮,上浮比例由各市政府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会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记者电话:81658196 作者:本报讯(记者郭宏颖实习生陈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