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谋绑架合伙人11岁幼子勒索百万巨款 三绑匪法院出庭受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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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09:41 每日新报 | ||||||||
张家民孔郁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孔郁】来自山东省乐陵市的三名绑匪,购买凶器、租赁汽车,多次尾随单身驾车女士,欲实施绑架,但因故未能得逞。此外,该绑架团伙头目郭某还欲将合伙人11岁的儿子绑回山东,然后再向其父勒索100万元人民币,并进行了为期4天的尾随跟踪,但因人多眼杂,未能得逞。昨天,三绑匪在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庭审中
据郭某等人交代,两年前郭某来到天津,在汽车修理厂打工。后郭某与武清区王庆坨镇人李某相识,并与其一起做汽车装具生意,半年后二人散伙。郭某回到市内与被告人李某某、赵某等一起居住在花300元钱租的一个独单内。 2004年4月,郭某与张某(另案处理)预谋绑架李某11岁的儿子小杰,并提前购买了手电筒、刀具、尼龙绳、塑料胶纸带、锥子、手套、棒球帽、墨镜等作案工具。同时,郭某还委托赵某租赁了一辆紫色桑塔纳轿车,每月4千的租赁费由郭某负担。 2004年4月下旬,郭某、李某某与张某经详细预谋后,准备对李某的儿子实施绑架。三人商定,绑架成功后将小杰带到山东省乐陵,再向李某索要人民币100万元。在之后的4天内,郭某等三人携带手电筒、刀具、尼龙绳、塑料胶纸带等工具,驾驶卸下牌照的桑塔纳轿车,在王庆坨镇寻机绑架小杰。后因周围人多,三被告人心生怯意,遂放弃绑架计划。 绑架小杰未能成功,并未使三被告人完全放弃恶念。 2004年5月,郭某、李某某、张某在南开区长江道附近,偶见王女士驾驶一辆“POLO”轿车驶过,便生歹意,欲绑架王女士,并驾车尾随跟踪。因王女士察觉,三被告人未能得逞。 2004年6月初,郭某、李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驾驶桑塔纳轿车,多次尾随跟踪独自驾驶白色赛欧轿车的李女士,欲对其实施绑架,但因李女士发觉,郭某等放弃绑架念头。 郭某等人的最后一次绑架犯罪是在 2004年 6月中旬进行的。6月11日,郭某、李某某、赵某驾驶桑塔纳轿车在南开区苍穹道见事主小东驾驶一辆风神蓝鸟轿车,于是对其尾随跟踪,欲实施绑架。 6月12日晚10许,郭某、李某某、赵某在南开区某小区欲绑架刚回家的小东时,被小东发觉。随后,小东下车后迅速跑上楼去。郭某见状气急败坏地使用事先准备的锥子,将小东汽车的左前轮胎扎破,而后其与另两名被告人一起逃离现场。当晚,郭某、李某某、赵某在水上公园路与天塔道交口处停歇时,因其驾驶汽车无牌照被巡警盘查。经民警带回突审,郭某等便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法院将在细致审理的基础上,于近日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庭审焦点被抓后坦白算不算自首? 在辩论阶段,本案公诉人认为应以绑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郭某、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表示,郭某被抓获后,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应认定其为自首。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也认为应认定赵某为自首。郭某、赵某的辩护人还举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和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欲说明二被告人行为构成自首。公诉人反驳道:自首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三被告人是被抓获后才交代罪行的,故不能认定他们为自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