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支付工资将加付赔偿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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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16:23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刘羊旸)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逾期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