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多少红头文件需“法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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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22:48 时代商报 | ||||||||
◎欧恩懿 在普通民众中间,对红头文件的敬畏和对法律条文的敬畏难分高下,但多年发生的事实也让民众哑然:对那些违法的红头文件我们究竟有多少话语权?让我们欣喜的一条消息来了,安徽省已经对违法红头文件大过“法眼”,一年多来,110件省级“红头文件”相继被审查,有60%的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瑕疵”,这些条款均被及时妥善修改。
红头文件被大面积法办,可喜之外是可叹。 红头文件的违法事件,一薅就有一大把:去年山东盲人陈光诚状告北京地铁公司,陈没有当地的《盲人免费乘车证》,被要求买票,原因是当地红头文件有令,但这与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相抵触;今年3月,江西省井冈山市党政机关要迁到离原址30公里外的新城区办公,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全市干部职工在新城区购置商品住宅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搬迁到新城区办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都必须在今年12月31日前在新城区购买一套商品住宅;今年9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党组研究决定不准律师代理沱江污染案件,以“司法”出手“镇压”律师。最为典型的是湖南“嘉禾事件”,大张行政之手干预百姓生活,影响相当恶劣。 政府权力有多大,这是个难以说清楚的问题,但再难说清,也有一条标杆,那就是永远不能大于法律。任何红头文件只应该是法律屋檐下的屋脊,而没有资格覆盖在法律屋檐之上。 红头文件的违法,一是某些政府机关的部门利益在作怪,二是片面的政绩观在作怪,三是法制观念的淡薄,前面例子所言的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党组就有明显的“法盲”观念。 这里还有一个最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违法成本”太低。制定违法的红头文件或未及时废止违法红头文件的相关部门,在目前我国的法律框架下,抽象的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制定违法的红头文件或未及时废止违法红头文件的相关部门,难以承担法律责任———不仅不承担法律责任,事实上,基本连其他任何责任都不要承担。 违法的红头文件是典型的“土政策”,很有长官意志的味道。文前安徽省的做法是“所有红头文件出台前要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这是一个好办法。但还不够,还应该更“民主”一些,比如对红头文件进行公示,比如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让民众及时知晓。先来个民众评判,然后再冠上红头,扣上印章。 “60%的红头文件存在违法违规”,如此数据足以令人惊骇。那么在安徽之外,还有多少红头文件需“法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