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遥之妻无权单独签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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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4日23:43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今天上午记者获悉,路遥之女路茗茗已聘请律师作为第二位代理人,诉广州出版社和太白文艺出版社侵犯《平凡的世界》著作权,并向法院补充了追加代理人的手续及新代理意见。 11月8日下午,路遥之女与广州出版社和太白文艺出版社在一中院对簿公堂。太白文艺出版社和广州出版社向法庭出示了重要证据,即1997年6月与路遥夫人林女士签订的“图书
路茗茗的第二位代理人沈腾律师指出,这两份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他解释说,路遥先生去世后,其生前著作的著作权被女儿路茗茗和妻子林达依法继承。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处分共有的著作权,必须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 沈律师认为,1997年林女士与太白文艺出版社签订合同时,路茗茗尚未成年。虽然林女士既是《平凡的世界》著作权的共有人,也是路茗茗的监护人,但在签订这份合同时,必须是两个合同主体,即一个是林达自己,另一个为路茗茗的法定代理人。否则这份合同仅属林女士本人的意愿。 11月8日,年仅23岁的路遥之女路茗茗将广州出版社和太白文艺出版社告上法院,索赔经济损失近20万元,意欲收回《路遥全集》的出版权。 作者:李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