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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还没“点头” 债务就不能转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01:08 大连晚报

  本报讯日前,旅顺法院审理完毕一起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欠款纠纷案,并判决被告某居民委员会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15000元及利息。

  1989年至1995年间,原告李某与被告某街道居民委员会下属第二居民组做生意,第二居民组累计欠款15000元,1997年第二居民组与第一居民组合并后,第一居民组于同年12月24日为原告出具欠款证据一份。2003年初原告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未予理睬,为讨回公道,
原告将某居民委员会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被告称:“原告陈述不属实,我方不欠原告的钱,原告诉讼主体有误,其提供的证据上没有居民委员会盖的公章。另外,此笔债务不应由我方承担,因我方与原债务人高某签订的企业买卖协议中明确约定该笔债务由高某本人负担。”对此,原告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依据被告方所属第一居民组盖章的欠条向被告索要欠款,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以企业买卖协议书明确约定该笔欠款应由高某负担为由拒付欠款,因该笔债务转移协议未征得原告方同意,不能产生对抗原告主张的效力,故法院不予采信。

  作者:通讯员 王瑞君 赵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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