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名成立判刑并处罚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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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01:10 大连晚报 | ||||||||
偷税罪名成立判刑并处罚金本报记者 静河 通讯员 宋晓军 本报讯两名被告人偷税32万余元,除被法院判刑外还被分别处罚金32万元,这起偷税案件的代价实在太大。日前,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原大连某果汁营销公司总经理李春满、会计代某偷税32万余元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春满、代某犯偷税罪,分别被判处缓刑,另外还分别被处巨额罚金。
李春满、代某都是山东人,在大连某果汁营销公司分别任总经理、会计。沙河口区法院审理查明,李春满在担任该公司总经理期间,指使本单位会计代某,于2002年11月至2004年4月采取在公司设立账外账、隐瞒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审报的手段,少缴应纳税款324797.79元,偷税额占各税种应纳总额的94.2%。案发后,李春满、代某涉嫌偷税案被公安机关逮捕。 沙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春满、代某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二被告人到案后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春满、代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分别被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 作者:本报记者 静河 通讯员 宋晓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