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博讨名誉权索赔28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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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01:39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认为对方盗用自己名义牟利,中国国家博物馆将广州市国之瑰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80万元。昨天记者了解到,市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国家博物馆在起诉书中称,广州市国之瑰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未得到国家博物馆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所谓“中国国家博物馆画廊”、“中国国家博物馆画廊南方营销中心”的名称对外宣传称:中国国家博物馆画廊全权委托广州市国之瑰宝文化传播有限公
国家博物馆称,广州国之瑰宝公司在销售字、画时,以所谓“中国国家博物馆画廊”的名义出具中国国家博物馆画廊作品证明书,利用国家博物馆名称的巨大无形价值为自己牟取高额利润,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国家博物馆的名称权和名誉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销毁所有涉及中国国家博物馆名称的宣传材料等,停止其他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国家博物馆名誉,并向国家博物馆支付损害赔偿金28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