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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未讲好热费起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07:05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记者倪文凤)南岗区西铁街租房户反映,他在租房时,因事先未讲明热费该由谁来交,便与房东签了一年的合同,入住后不久进入供暖期,屋子冷冰冰的,致使双方发生纠纷。

  据市房屋租赁中心有关人士介绍,为避免纠纷,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在条款中标明热费的缴纳责任,租金中是否包含热费。因我市供暖期比较长,有6个月的时间,按房屋
出租的一般惯例,个人出租的房屋,在租金中都含有热费。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合同等有关证件和资料,到所管地区的房产交易所备案登记,如发生违约,便于查询。

  又据供热部门有关人员介绍,出租房屋室内温度达不到16度的,租赁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供热部门反映情况,投诉到相关部门给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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