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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万抵押金谁来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07:05 哈尔滨日报

  记者同志:

  我们是333路8名车主。1998年10月18日,我们与哈尔滨市杰诚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9辆车的单车租赁合同,承包了香坊至平房区间的营运工作。合同规定使用公共汽车总公司所属的车辆进行营运,承包期为4年,4年后车归个人,抵押金(每辆车)2.3万元返还车主。2002年10月18日,杰诚公司又与我们续签合同两年。

  今年10月18日续签合同到期,但‘杰诚’至今也未返还我们风险补偿抵押金2.3万元,我们不知道总计20.7万元的这笔钱,究竟是由‘杰诚’,还是汽车公司来返还?

  记者同志,我们8人多为下岗职工、残疾军人和农民。当初,我们交的包括风险补偿抵押金在内的承包金,都是东拼西凑借来的。而在承包期内,我们每天起早贪晚,吃尽了苦头,才由最初每辆车每趟只能拉到两三元钱的赔本营运,到如今终于有了稳定的客源,付出了巨大的心血。承包期到期后,‘杰诚’老板便神秘失踪,我们多次去找汽车总公司‘讨说法’也未果。

  记者同志,我们实在是走投无路了,请帮帮我们吧。

  读者:于佳君李铁斌刘志富李长友徐万华刘进英等调查附记:

  记者就此事采访时,原汽车总公司第三分公司经理、现第三分公司办公室主任王玉祥告诉记者,8位车主当年与“杰诚”签订车辆承包合同时,他只是代表分公司与“杰诚”签订了333路线路承包合同,而且合同中明确规定333路上线车必须是汽车公司所属车辆。他认为,此后“杰诚”将333路上线车,再具体承包给谁,则与该公司无关,但如果“杰诚”与原333路的8位车主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承包期结束后,“杰诚”退还车主的抵押金,“杰诚”就应退还车主们的抵押金。

  记者连续多日拨打“杰诚”负责人的手机,但对方却始终不接听,因此“杰诚”为何不退还车主抵押金便不得而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仲裁处有关人员认为,8位车主与“杰诚”关于风险抵押金纠纷属于经济纠纷,建议车主用法律手段解决。

  8位车主表示,如果有关方面对此仍没有“说法”,他们将诉诸法律。本报记者田瑷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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