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间被开除 法院判决:处分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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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07:32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通讯员韦平特约记者王源)咸宁市某公司擅自给职工除名处分,咸宁市中级法院日前终审判决,除名处分无效。 1988年10月,42岁的程某调入公司任业务员。1989年该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业务员的考核以上交纯利润为标准。同年9月17日,程某出差到福建等地催收业务款、联系业务,至次年2月23日回单位。当时,公司一名副经理知道程某出公差一事,但公司后来竟以
2003年3月27日,程某才正式收到除名决定。程某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无果后,将公司告上法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