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下月施行(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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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07:39 华商晨报 | ||||||||||
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发展新时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重点·中国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该条例自下月起施行。 《条例》明确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的颁布,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对于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例》明确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条例》明确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履行的职责,有权采取的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的处理,条例都有明确规定。 此外,《条例》还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组稿件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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