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责任订私约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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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07:55 潇湘晨报 | ||||||||
昨日,拿到理赔判决书的徐招生望着自己尚未痊愈的脚感慨地说:“早知道走维护合法权益这条路这么容易,就不必费尽周折找他们讨钱了。” 原来,南县一施工企业老板游某将一项工程承包给陈某,陈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彭某,游与陈、陈与彭分别约定安全事故由承包者自行负责。在施工过程中,民工徐招生不幸摔伤。事发后,游某3人均对事故责任互相推诿,无奈之下,受害人徐招生将3人告上法庭。
民工在施工中不幸受伤 今年4月,南县建筑开发商游某投资开发县教育局新村商品房。游将工程包给居住在南县的陈某,由游提供建筑材料,陈负责施工。施工过程中,陈又按工作性质将施工人员分为小工班、砖砌班等组,并将小工班的工作包给村民彭某。游与陈、陈与彭分别约定:安全事故由承包者自行负责。 4月11日上午9时,彭雇请的民工徐招生在施工时不幸从二楼摔落到地上。经医生检查,徐的左脚踝骨骨折。 索赔未果告上法庭 事故发生后,游、陈认为既然已有“安全事故自行负责”的约定,自己就不应承担责任,而彭以经济困难为由,迟迟不肯支付徐的医疗费。家境一贫如洗的徐只得拖着伤脚往返3人之间要钱,但3人均互相推诿。徐只得回乡继续治疗,为此共花去了数千元。 7月8日,法医鉴定表明:徐外伤致左踝关节骨折,不构成伤残,建议伤后休息4个月。翌日,徐将游、陈、彭3人诉至南县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私约无效 9月中旬,南县法院审理认为,徐摔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理应得到赔偿。陈作为工程承建人,应直接对具体施工和用人进行管理、负责,但其无建筑资质,且疏于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指导,以致发生安全事故,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彭直接雇请徐做工,徐在施工中受伤,彭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游虽未与徐形成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游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陈,故对施工安全事故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徐在施工中并无过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游等3人有关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者自行负责的约定应属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据此,南县法院近日判决:原告徐招生受伤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700多元,由被告彭某、陈某共同赔偿,游某对陈某、彭某的赔偿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盛 敏 岳文清 王冠华 苏 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