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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动物饲养人应承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07:58 潇湘晨报

  秦律师:

  你好!我家小孩王琳今年8岁,上个月的一天,在放学的时候与另一名同学彭小花(9岁)路过同村的刘某家。刘某家有一条狗咬伤了几个人,平常我家小孩都是绕道回家。这天彭小花对王琳说:“不要怕!被狗咬伤我负责”。结果王琳和彭小花都被刘家的狗咬伤。请问秦律师,我找谁赔偿医药费?

  读者 王科强

  王先生:

  根据法律的规定,刘某应对狗咬伤王琳和彭小花负责,赔偿她俩的医药费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据此,我国公民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至十八岁有劳动收入的视为完全民事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琳和彭小花都只有8-9岁,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彭小花对王琳说的话:“不要怕!被狗咬伤我负责”,在法律上不具有效力。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况且王琳和彭小花在本案中并没有过错,也没有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王、彭的伤害。

  综上所述,动物饲养人对自己饲养的动物一定要严格看管。否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要负赔偿责任。 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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