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妹有地儿讨公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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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08:46 沈阳晚报 | ||||||||
29岁的内蒙古赤峰姑娘王素艳,来到沈阳谋求发展,并曾经营一爿粮油店、建立了家庭。近年,夫妻俩劳燕分飞,王素艳便成了无家可归的“孤雁”,法院、妇联正在为她维护权益。11月14日,就王素艳离婚后房产纠纷一案,记者聆听了来自方方面面的声音。 王素艳声音:
房产判归执行难 我从赤峰来沈务工后,在东陵区高坎镇仁境村,购买了一座建筑面积74.4平方米的房屋,开办了一爿粮油店。 我与刘某相识,于2001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因为感情不合,我们时常发生矛盾、口角,直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03年9月26日,东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我与前夫刘某离婚,建筑面积74.4平方米的房屋归我所有。 前夫刘某上诉到沈阳市中级法院后,今年2月23日,市中法驳回他的上诉,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今年3月30日,我再次到东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将后来扩建的近50平方米房产归我所有。6月21日,东陵区人民法院判决,将扩建的房产也归我所有。 但是,到目前为止,早就生效的法院判决,却一直难以执行。前夫刘某声音: 出钱盖房有权住 王素艳前夫刘某,同意与王素艳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达不成协议。他认为,建筑面积74.4平方米的房屋,是他的婚前财产,不该认定为王素艳的婚前财产。 他与王素艳结婚时,他父母已将原有的4间瓦房出卖,用卖房款对建筑面积74.4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装修,并扩建了近50平方米的房屋。所以,刘某父母有权在该房居住。 法院声音: 强制执行维民权 东陵区法院张副院长说,目前,东陵区人民法院的两份“民事判决书”,都早已具备了法律效力;当事人王素艳也申请了法院执行。但是,法院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难问题,是阻碍本案正常办理的关键。 为维护法律尊严,东陵区法院曾经对刘某实行过行政拘留,刘某也表示愿意腾出房屋,归还王素艳。然而,刘某的父母却一直在该房屋居住,拒不腾房。法院执行人员多次登门做工作,但刘某父亲以患有“腰椎间盘脱出症”为由,始终拒绝搬出。 妇联声音:依法保护外来妹 沈阳市妇联维权部赵部长说,王素艳离婚及房产纠纷案件,东陵区法院、市中级法院均已做出判决,市妇联对此案也十分关注。从维护外来务工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妇联工作人员曾多次与法院沟通情况,并与东陵区法官一道,多次到王素艳房屋处,做刘某及其父母的工作,敦促其尽快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保证王素艳的正常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 赵部长认为,王素艳一案,涉及到外来务工妇女的居住、生存、就业等问题,她们在沈阳生活、工作状况,会不同程度影响到沈阳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以及社会稳定,所以颇具典型性。有关方面应该尽快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使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本报高级记者邱宏记者电话:1330402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