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案最高院惊天大逆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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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09:34 东方网-劳动报 | ||||||||
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证据还是那些证据,然而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的王嵘律师,在二审对原告不利的情况下,运用他的智慧找出对方证据的破绽,历时四年后,终于使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发生大逆转,原告数百万元的巨款也将在六年后失而复得。 1997年12月至1998年6月,张先生在熟人倪某许诺有高额利息的情况下,先后四次把950万元存入了广东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虬江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现为广东民安证券经
之后,张先生和950万元资金的共同拥有人冯先生一起,将南海国投和南海国投虬江路营业部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950万元及利息。法院追加倪某为第三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对于950万元款项,营业部开了一套“阴阳联”的存单。除张先生手中的四张凭证外,还有一套是户名为倪某的。两套凭证所用的股东账号均为倪某的。但是张先生的只有存入金额,而倪某的,除了存入金额与张先生的相符外,另外还有昨日余额和本次余额,而所有的昨日余额均为负数。 法院认为,被告主张的张先生和倪某合伙炒股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认为被告在没有原告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将资金划入倪某的个人账户,同时开具两套不同户名的“阴阳联”存入凭单,为倪某的不法行为提供了便利。由此法院判决倪某应返还财产,不足部分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张先生既然没有开立过资金账户却在收取载有倪某股东账户、资金账号的存单后,并不提出异议,据此可以判断张先生对950万元解入倪某的账户是明知的,对该笔款项被倪某占用和提取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管理制度和财会制度,其在客观上对倪某占用该笔款项起了帮助作用,也有一定的过错。 最后,法院改判两被告对倪某归还款项的不足部分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二审的判决结果意味着,原告由此将要损失几百万元,他们不服准备进行申诉。在朋友的介绍下,他们找到了王嵘律师。王律师在看了所有的案卷后,得出了这是一起证券商和倪某恶意串通挪用张先生资金的结论。他决定代理该案件申请再审。支持王律师这个结论的依据是被告方提供的一组证据。这些证据其实是张先生手中持有的存单的另一联,即营业部所拥有的证券商存根联。但是,在这一联上有假冒张先生签字的几行备注,注明此存款单为附本,正本以倪某账户为准。为什么两联存单会不一样?唯一的解释是有人进入了营业部的办公室,以张先生的名义写下了对张先生非常不利的内容。这个举动难道不能说明营业部和倪某恶意串通吗? 再看看由被告提供的倪某存取款记录,可以发现,在张先生存入950万元后,实际上倪某只提取了363万元,那么余下的587万元哪儿去了呢?原来,倪某在营业部抄股时,经常透支,最终造成了巨大的亏损。王律师由此推定,那587万元实际上被营业部用来填补亏空了。 王律师的对原有证据的重新诠释,在经过多次听证后,被最高院采信,今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终于下达了。法院采纳了王嵘律师的观点,认为南海国投上证和倪某应当返还本金并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赔偿70%的利息。 一起由高额利息引出的纠纷,至此终于尘埃落定。目前,王嵘律师正在帮助当事人申请执行。 记者吴蓉(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