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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干部骑车违法告交警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0:11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我市某区级工商局的机关干部李某骑自行车闯红灯,被交警当场罚款50元。当场签字交了罚款的李某因不服,随后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又划掉了自己的名字,几天后他将交警五大队告上法庭,结果李某败诉。

  不服处罚提起诉讼

  今年7月17日上午10点10分左右,李某骑自行车带着孩子沿广州路由东向西行驶到龙蟠里路口向南拐弯时闯红灯,被交警拦下。民警指出李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后,当场开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李某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字后又划掉了自己的名字,同时在罚单上备注“我绿灯转弯至中间时变红灯”,但他最终还是当场交了50元罚款。

  7月19日,李某不服交警的处罚,向鼓楼区公安分局提出行政复议,鼓楼区公安分局于9月2日作出的复议结果是:维持交警的处罚决定。9月28日,李某以交警处罚程序违法、认定的闯红灯行为并不存在、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证据为由,对交警五大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鼓楼区法院撤销被告的处罚,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赔偿原告的误工等损失。

  激烈的庭辩

  11月9日,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诉讼双方主要围绕原告提出的问题展开了争辩。

  关于处罚程序违法问题,原告认为:一是交警执勤时一人调查、执法,违反了《行政处罚法》有关执法人员调查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二是未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而被告则辩称,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罚款200元以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个交警当场处罚,交警当时身着警服,佩戴警徽、警号,而且持有警察证件,在开具的罚单上,也写有他自己的警号。

  原告对此表示质疑,根据行政诉讼法,公安部的规章与行政法规显然相悖,因此可以适用。被告则反驳,根据立法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关于是否闯了红灯,原告辩称信号是在骑车转弯过程中才由绿灯变成红灯的,而且交警当时正忙着与一个闯红灯的骑车人争执,所站的位置也根本看不到左转信号灯。被告则出示了当时执法现场的示意图。证明交警完全可以看到原告以及左转信号灯。

  在处罚证据的问题上,双方也辩论激烈。原告认为,交警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任何证据,自己当时交纳罚款,是为了配合交警的执法,在罚单上签名,也只是为了签收法律文件。

  针对被告证人王某的证言,原告表示不能认可,因为王某是交警五大队的协警员,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何况处罚行为发生在7月17日,王某的证言却是被告在7月22日才搜集的。而《行政处罚法》规定,应该搜集证据在先,作出处罚在后。

  被告认定原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罚单由原告签名。证明愿意接受处罚。王某的证明材料,也是依法作出的调查。

  宣判原告败诉

  休庭15分钟后,法官宣读了法庭判决:当时交警在广州路、龙蟠里路口执勤,发现原告从广州路向龙蟠里转弯时闯信号灯,将其拦下指出其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随后开出罚单,对原告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原告在罚单上签了名划掉,交了50元罚款后离开。

  法庭认为,对于骑车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可由一名交警作出处罚。原告提出自己未闯红灯,并无证据表明。原告在罚单上签了名并当场交纳了罚款,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承担。通讯员 张家驯 李自庆 金陵晚报记者 阳江涛

  (编辑 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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