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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元租赁地价款该不该交 国土部门:能提供合法证明的不须交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1:10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本报讯“96元租赁地价款、80元租赁手续费该不该交?收费是否符合政策?”近日,市区大华路97号某商铺的业主连先生对已缴交的有关收费项目倍感疑惑,并致电本报咨询情况。连日来,记者就此问题走访了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金平分局。该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出租的商铺如果属综合商品房出让用地、且业主能提供合法证明的,不须交纳租赁地价差,而每套80元的租赁手续费则应按规定缴交。

  出租商铺为何要交地价款

  据连先生反映,11月2日,他收到一份由区国土等3个部门和单位联合盖章的缴款通知书,要求他在接到通知的5天内向国土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并缴纳租赁地价款和手续费,逾期不办理将按规定予以处罚。11月3日,当他去缴费时被区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告知,他的铺面20平方米,按每月每平方米0.6元的有关标准一次性缴清全年的地价款144元,同时还要缴纳租赁手续费80元。连先生向工作人员反映商铺的租期只有8个月,收取全年费用不甚合理。经讨价还价后,他缴交了96元地价款和80元手续费,并收到两张收费票据。连先生说,他的商铺是1995年向某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综合商品房,所有款项均已付清,为何还要缴纳租赁地价款和手续费。

  收取租赁地价款有规定

  “收取租赁地价款、手续费有何政策依据?”针对读者关心的问题,记者先后采访了金平国土部门的租赁办和金砂房管所。据租赁办负责人梅先生介绍,为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规范市场管理,市国土房产局于1999年根据有关法规制订出台了《关于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划拨土地租赁和出让土地改变使用功能进行租赁的出租人应补交地价款(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赁期不足1年的,按实际租赁一次性补交;租赁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每年补交一次。同时还配套出台了补交地价款的有关收费标准。

  对于连先生反映的情况,金砂房管所的张所长向记者解释:当初连先生向他们缴费时并没有按通知要求提供有关商铺的产权证明,如果连先生的商铺属综合商品房出让用地性质,且业主能向他们提供产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不须交纳租赁地价款,原来已收取的96元地价款按规定退还业主。但租赁手续费仍须交纳,因为根据2002年4月由省物价局和建设厅联合发出的《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屋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80元,由出租人承担。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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