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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为何偏轻?嫖宿幼女罪引发读者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2:24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上周二,本报独家报道的一文备受读者关注,成为当日南京报业网新闻点击排行榜首位。但许多读者对法院最终认定,文中那名与16岁少女产生荒唐性关系的85岁老汉构成“嫖宿幼女罪”感到费解,纷纷来电询问“不是强奸罪吗”?“嫖宿幼女是啥罪呀”?记者昨日请教了专业的法律人士。

  案情回放

  4年前,江苏阜宁一名12岁的小女孩,主动要求和邻家一名81岁的“老爷爷”发生性关系,以换取“每次20元”的零花钱。这样荒唐的交易持续了4年,体弱多病的“老爷爷”渐渐满足不了女孩的性要求,便提出“分手”。谁知女孩非但不肯,还用各种古灵精怪的办法对付“老爷爷”,并威胁他“你若是到派出所去告我,我就对人家说你强奸我”。弄得“老爷爷”没办法,只好继续和她“玩”。

  可终究“年龄不饶人啊”,“老爷爷”心里琢磨:“自己体质越来越差,对方的欲望却越来越强,再这样折腾下去,自己身败名裂事小,恐怕连老命都难保”。想到这些,“老爷爷”颤巍巍地来到辖区派出所,向接待民警将4年来自己与少女之间的钱色交易和盘托出,他再三申明所做的一切都是对方主动挑逗的,要求派出所严肃处理教育女孩,让她以后不要再纠缠自己。

  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老汉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但他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2004年11月3日,江苏省阜宁县法院以“嫖宿幼女罪”判处该老汉有期徒刑5年。

  编辑部的议论

  其实,在此稿见报的前一天傍晚,本报编辑部就有一场有趣的讨论。从当晚值班的副总编到编辑记者,都对“嫖宿幼女罪”这个名词感到新鲜,有的说“从来没听说过”,有的说“应该是强奸罪吧”。因为在大家的印象中,只要是与不满14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都应该是“强奸罪”。但也有记者说“好像是有这么个罪名”……

  副总编更疑惑了,立刻给法治采访室的记者下任务采访专家,“一定要搞搞清楚”。电话立刻忙碌起来,打给律师的、打给法官的,上网查资料的。最后终于找到了权威答案:《刑法》第360条第二款“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有趣的是,采访中许多律师、个别法官都对这项罪名感到陌生,因为这项罪名是1997年《刑法》修订后出现的新罪名,南京还很少发生过类似的案件。

  读者的争论

  文章见报后,许多读者也对“嫖宿幼女”这个罪名感到不解,纷纷打电话询问。一位姓周的先生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我们老家有个人因为娶的老婆不满14岁,后来被以强奸罪判了重刑。可这个老汉犯了“嫖宿幼女罪”才判5年刑。我觉得与幼女“结婚”的动机总没有“嫖娼”那么阴暗,为什么“结婚”的罪过反比“嫖娼”大呢?”

  其实和周先生有同样感觉的人还有不少,北大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杨书文还专门写了一篇题为《“嫖宿幼女罪”应予废止》的署名文章。他在文章中指出,无论是嫖宿幼女还是奸淫幼女,对幼女的身心伤害都是同样巨大的。然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罪却为死刑。因此他认为,应将所有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律定性为奸淫幼女罪,才更有利于保障幼女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

  什么是“嫖宿幼女罪”

  据了解,1997年《刑法》修订后,将“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独立的嫖宿幼女罪,而在此前,这种行为一律以强奸罪论处。因此,现行刑法中,涉及“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的罪名有两个,一是强奸罪,一是嫖宿幼女罪,即以交付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其他淫乱活动的行为。

  据介绍,设立嫖宿幼女罪的原因是,嫖宿者并非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嫖宿行为,且一般不违背幼女的意志,如果一律按强奸罪论处,处罚太重。 金陵晚报记者 毛蕾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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