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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托起“夕阳红”(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2:26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法律援助托起“夕阳红”(图)
  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越来越多的老人需要关爱,更需要在全社会构建一个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网络———

  老人为何把遗产留给律师

  今年10月22日,对于家住昆明市永昌小区86岁的独居老人黄小妹来说,是一个非同寻常的日子。这一天上午9时40分,她正躺在医院里输液。病房门开了,昆明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女律师萧玲走了进来,把一份法院的判决书和一本房产证放到老人手中,笑着告诉她:“你的官司打赢了!我们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到房产部门为您办理了房产证,请您收好。”老人一听,挣扎着从床上坐起,一把抓住萧玲的手连声说:“谢谢!谢谢你给我的法律援助!”老人望着萧玲说:“这是我唯一的遗产,我现在把它交给你。请你在我过世以后将它变卖了,用来援助更多的老年人。”究竟是什么使老人要感谢和信任律师,甚至把她一生的财产托付给律师呢?事情还要从去年7月说起……

  那天早晨,萧玲刚上班,就发现一位老人在门前徘徊。凭着职业敏感,她判断这是一个处在困境中需要帮助的老人。萧玲热情地迎了上去,把老人请到办公室,为她沏上一杯热茶,亲切地问:“老人家,您有什么事需要我们帮助的吗?”望着萧玲热情的笑容,老人禁不住流下泪来。

  老人的丈夫早年过世,身边只有一个养女陈某。1996年,老人位于昆明市武成路61号的四间房屋因旧城改造被拆迁,其中的两间被补偿安置在大观路附近,老人将它分给养女陈某居住,另两间安置房自己居住。1998年,老人居住的房屋再次被征用拆迁,老人回到安宁亲戚处暂住。两年后,安置房在正和小区落实了,老人回到昆明时却发现,本属于自己的安置房已被养女占去。而且从2001年5月起,陈某已有15个月没有向老人支付每月50元的赡养费,老人仅靠原单位每月130元的生活费艰难度日,变得居无定所,衣食无着,只能借住在朋友家,三天两头换地方,生活陷入困境。听完老人的诉说,萧玲当即决定对老人进行法律援助,解决老人赡养问题和老人安置房的归属问题。

  萧玲首先争取用非诉讼的办法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她多次找到老人的养女陈某进行诉前调解,要求陈某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但陈某每次都以自身困难为由,予以拒绝。调解不成之下,萧玲决定向昆明市五华区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责令陈某履行赡养义务。另一方面,萧玲也展开了艰苦的查证工作。她多次走访房管部门和房产开发商处查阅资料,了解拆迁补偿的合同,终于掌握了充分确实的证据材料,为提起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经过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努力,诉讼进展顺利。今年8月,法院开庭审理老人的赡养纠纷案件。经过法庭调查,当庭宣判:被告陈某应自今年8月起每月10日一次性给付黄小妹赡养费人民币121.9元,且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黄小妹赡养费1828.5元。今年10月,法院对黄小妹的房产归属案件也做出判决,要求陈某退出该房,该拆迁安置房屋归黄小妹所有。至此,老人的住、养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为老年人张开一张“法援网”

  眼下,正有越来越多像萧玲这样的律师加入到为老年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队伍中来。通过民政部门和法律援助部门的努力,全省目前已有近1500名老年人通过“148”法律服务热线获得法律援助。但是,并不是所有老年人都像黄小妹这样“幸运”。

  据统计,2003年我国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66433件,受援人总数为293715人。但是,其中仅有不到1/3的人年龄在55岁以上。在我省,老年法律援助中心、老年法律事务所的数量还远远不够,老年法律服务热线的服务能力十分有限。

  “面对需要法律援助的老人,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律师的良知,更需要在全省范围内构建一个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组织网络。”省老龄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针对近年来涉老纠纷与案件增多的趋势,全省大部分县(市、区)相继成立了老年人法律援助联络中心,免费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适时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规定》,对涉老案件热情接访、及时立案、公正审理、优先执行。我省还普遍推行了家庭赡养协议制度,把赡养义务具体化,保证老人在家安享晚年。同时,发挥农村老年人协会作用,协助司法部门调解邻里纠纷、家庭矛盾,调解成功率在90%以上。从去年年底开始,我省开展了“敬老先进州县、先进村(社区)、先进个人”的创建评选活动。各地涌现出一批好典型、好做法,对构建老年法律援助、老年法律维权的社会体系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玉溪市从制订并落实高龄老人的法律援助优待政策入手,采取协会调解与法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有力地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去年以来,该市通过基层老年协会调解涉老纠纷1800多起,各级司法机关受理审结涉老案件150多件。临沧市以开展“社会助老服务工程”为契机,在县、乡两级司法服务机构中增设“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站)”,同时要求各级审判机构本着“快接、快办、快执”的原则处理涉老案件,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为贫困老人提供法律援助。安宁市温泉镇温泉社区从预防犯罪入手,分期分批组织干部、党员、居民认真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几年来,该社区未出现一起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在我省广大农村,赡养问题一直是老年人依法维权的热点和难点。在西畴县兴街镇兴街村,老年协会利用当地风俗和传统,对一些虐待父母、不赡养老人的村民进行生动有效的教育帮助,让村里老人的赡养问题个个有了着落。曲靖市所有申报“敬老先进村”的村委会的村规民约中,都对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情况规定了奖惩措施,有的村委会还推行“对歧视、虐待、不赡养老人的家庭进行亮黄牌警告”、与有老人的家庭签订“赡养协议”等做法,使村里呈现家庭和睦、尊老敬老的新面貌。据调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颁布实施以前,曲靖市一些地方被侵权老年人占到老年人总数10%以上,目前这一状况已经得到明显改善。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到2005年,我省将建立这样一个老年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组织网络:大中城市有为老年人提供业务服务的法律援助中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所作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岗,社区设立老年法律服务网点等,执法机关将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老年人的哪些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老年人除了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之外,在民事权利(如个人财产所有权、个人财产处分权、公共财产使用权、财产继承权等财产权利;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著作权等人身权利)、婚姻家庭(婚姻自主权、受子女赡养权)等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受保护的权利,可以请求法律保护。如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已构成侵权行为应负民事责任的,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总之,当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时,必须具备构成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条件,人民法院才会予以受理。

  李文静(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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