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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16岁少年轮奸六旬老妇 多名证人出庭作伪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5:31 东北新闻网

  【重磅提示】

  这是一起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的恶性轮奸案!两名年仅16岁的犯罪嫌疑人采用极其残忍、粗暴的手段,将一名67岁且身患脑出血后遗症的农村妇女轮奸。受害人不堪摧残,3个月后含恨而死。让当地百姓激愤的是,犯罪嫌疑人在其父的活动下,竟长期逍遥法外。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捍卫法律的尊严,营口大石桥市检察院和公安局通力合作,顶住各种压力,终
于用手中的正义之剑戳穿了犯罪分子的丑恶嘴脸———

  风云突变 “她根本没有被强奸!”

  2002年2月26日,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孙平、孙刚轮奸李桂花一案。开庭后,几次在公安机关供诉有罪的孙氏兄弟在法庭上突然翻供,被告人孙平辩解:“案发当日7时30分左右,我和同村陈宇去二道边村开心影楼取相片,路遇同村的王强,后又去新开河村大舅王有文家,之后又到王相村姑姑家,11时许才回到家。我根本就没有作案时间。”被告人翻供,在公诉人的意料之中。但随之出现的证人和物证却让这起案件波澜再起。

  证人陈宇说:“2001年9月8日7时30分,我和孙平一起骑自行车到二道边村取照片,后又到新开河村王有文家,之后又到孙平的姑姑家,11时许才回到家里。”

  证人王强也站出来佐证:“我在海城市牛庄水泥三厂上班,2001年9月8日早晨下夜班往家走,约7时30分在二道边村遇到孙平和陈宇,8时许到家,到家后听说李桂花诬蔑孙平、孙刚强奸的事。”

  证人王有文、孙敬荣(孙平的姑姑)也出庭证实:2001年9月8日上午孙平和陈宇到其家去过,根本没有作案的时间。

  同时,证人代兴娟、郑玉秀出庭证实孙刚也没有作案时间:2001年9月8日7时30分左右到孙家串门,到10时30分左右回到家中,期间,孙刚哪儿也没去,一直在屋里看电视。孙刚根本没有作案时间。

  证人赵兴华的证言似乎更加印证了孙氏兄弟的无辜:“我居住在案发现场附近。2001年9月8日上午,我往稻田地里抽水。我看见被害人李桂花陪着丈夫吕东强在割草。每隔几分钟,我就看一看抽水情况。那天上午,我始终看到李桂花在干活,她根本没有被人强奸……”

  庭审出示证据时,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一张取相小票,上面载明孙氏兄弟取相片日期是2001年9月8日。

   证言和书证吻合。2002年5月20日,大石桥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虽李桂花在报案时所述其被轮奸的经过与被告人孙平、孙刚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基本一致,但被告人孙平、孙刚在庭审时推翻原供述,其辩护人又提供了二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不在现场的相应证据,加之李桂花现已死亡,无法就本案事实对其核实。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平、孙刚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二被告人有罪。”2003年7月16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大石桥市检察院赔偿孙平、孙刚24740元。

  欲盖弥彰 “取相片小票”打开突破口

  孙氏兄弟被无罪释放的消息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震动。一些不明案件真相的群众认为,公安机关抓错人了,检察机关办错了案,两个十几岁的孩子怎么能强奸一个老太大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威信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同时一些流言飞语让李桂花的家属在村里无法抬头。这件事更让大多数人愤愤不平:难道犯罪分子有钱、有关系就可以逍遥法外?

  绝不让一个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被告人被无罪释放,大大出乎大石桥检察院办案干警的意料。在公安和检察环节,犯罪嫌疑人多次作了有罪供述,并且和受害人的控告相符。是什么原因让法院最终确认被告人无罪呢?大石桥检察院控申科的干警调来案卷,认真分析法院采信的证据。经过分析研究,他们认为孙氏兄弟的辩解、证人证言多处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尤其是那张“取相片小票”疑点最大。

  鉴于此种情况,大石桥检察院及时向营口市检察院汇报了案情。获悉此案件后,营口市委主要领导和营口市检察院高度重视。在认真分析案情后,营口市检察院梅树清检察长当即决定,启动法律监督程序,严格依法办案,维护公平正义,绝不放过一个犯罪分子。

  在营口市委和营口市检察院主要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大石桥检察院彭善维检察长下定决心,顶住一切干扰,就是丢了乌纱帽,也要恢复案件本来面目!2003年8月23日,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鉴于大石桥市法院对孙平、孙刚的无罪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上有错误的可能,大石桥市检察院决定立案复查,由控申科负责办理此案。

  接过案子,善打硬仗的“省十佳检察官”戴景云科长知道,这又是一块难啃的“骨头”。调阅了全部卷宗材料,经过仔细分析,戴景云发现孙平、孙刚的翻供理由不能成立,证人涉嫌作伪证。于是,大石桥市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对伪证进行重点查处。根据相关规定,控申科戴景云、金学周、杨力同志参加了公安机关的案件侦查工作。戴景云建议把取相片小票作为该案的突破口。

  戴景云找到孙母,“你讲一下当时孙平取相片的经过。”孙母说:“9月8日一早,我就把孙平叫起来。他临走的时候,我把取相片小票交给他,让他路上别丢了。”戴景云立刻追问:“取相片应该拿小票当凭证,没有凭证不可能给相片。那天,你确定把小票给孙平了?”“给了。差不了,要不他不可能取回相片。”孙母没想到自己一步步走进了戴景云的“埋伏圈”。紧接着,戴景云又追问:“取相片的小票交了,那你们向法庭提供的小票从哪来的?”

  “我……我不知道”,孙母一下子慌了手脚,结结巴巴不知道怎么说好,“好像,好像是我爱人提供给律师的。”

  戴景云又向孙父询问:“你们提供给法庭的那张取相片小票是哪来的?”

  孙父:“照相馆给的。”

  戴景云:“照相馆是给过你们取相片小票,但那张你们取相时已经给照相馆了。我问的是向法庭提供的那张?”

  在戴景云的步步紧逼下,最后,孙父不得不低头承认,取相片小票是后补的。原来,律师告诉孙父,若咬定当天孙平和陈宇一块去取相片对孙平的无罪辩护极为重要。其中,证物取相片小票为重中之重。于是,孙父就回家翻箱倒柜找那张取相片小票,可费了九牛二虎的力气也没找到。家里找不到,他才意识到,那张小票应该在照相馆。他急忙跑到二道村的照相馆。因为过去几个月了,照相馆已把收回的小票处理了,他扑了个空。他让照相馆的女老板给补一张,但女老板坚决不给补。孙父不死心,此后的几天里,他打听到自己的一个表弟和照相馆的女老板是远亲。在他的恳求下,表弟领着他来到照相馆。表弟和女老板一说,有了这层关系,女老板给他开了一张取相片的凭证。当时,孙父让女老板给开一张9月8日的取相片凭证,不过,女老板只给开了一张“8日”的凭证。回到家里,他才发现小票上只有日期,没有月份。为了“圆满”,他就自己动手将9月的“9”填了上去。通过检察技术部门鉴定,确如孙父所言,取相片小票上的“9”是他自己后填上去的。

   芦苇为证 “目击证人”说了谎话

  撕开取相片小票的伪证,办案干警的精神大为振奋,案件终于有了突破口。物证否定了,下一步面对的就是如何揭穿证人的伪证。

  检察官金学周找证人王强询问:“为什么你那么清楚地记得是9月8日那天见到孙平的呢?”王强说:“我那天正好开支。”办案人员马上与其所在的海城市水泥三厂联系,那天该水泥厂根本没有开支。金学周又问:“你那天是几点见到孙平的?”“7时30分。”王强还在说谎。金学周紧紧逼问:“我们调查你单位了,你当时上两班倒,早8时上班到第二天早8时下班,不允许提前下班。从水泥厂下班到旗口镇需要30分钟,从旗口到你们村里还需要20多分钟,你怎么可能是在7时30分见到孙平去取相片呢?”金学周犀利的逼问让王强哑口无言。正如戴景云预料的一样,王强作伪证也是孙父在背后做的工作。

  此案中,突破惟一一个现场目击证人赵兴华花费了戴景云和金学周大量的脑筋。第一次和赵兴华接触,戴景云就碰了一个硬钉子。不管戴景云如何询问,赵兴华就是一口咬定,他一上午都看见李桂花在干活,根本不可能被别人强奸。怎么办?戴景云和金学周商量后,两人决定再到赵兴华所谓的“目击现场”看看。

  此时正值2003年冬季,那天正好下着大雪,肆虐的风雪几乎吹得人睁不开眼睛。可两人硬是顶着风雪,在“目击现场”反复查看了一个多小时。冬季的田野一片萧瑟,只有几根枯瘦的芦苇在寒风中摇曳。尽管没有任何收获,但两人总隐约感觉赵兴华在说谎。往返回的路上,戴景云一直在苦思冥想。冬天———芦苇———夏天,夏天———芦苇,突然,一道亮光从戴景云的脑海中划过。“对,他在说谎!夏天,正是芦苇茂密生长的时候,一人多高的芦苇挡住了人的视线,根本不可能看到什么!”

  手握“利器”的戴景云只几分钟,就让赵兴华低头认罪了。戴景云问:“夏天时,你们当地的芦苇有多高?”“一般都两米多高。”“你多高?”“我不到一米七。”“你没有芦苇高,你的视线为什么不被遮挡?你是如何看见李桂花一上午都在干活的?”赵兴华不得不承认作了伪证。

  赵兴华和孙家是多年的邻居,关系不错。李桂花被强奸那天,他在稻田地抽水。孙氏兄弟被捕后,他时常到孙家打听情况。有一天,孙母恳求他出庭作证:“大华,你救救咱家的孩子吧!”孙父也在旁边恳求他:“你给我家出个证,你就把你那天抽水的事情说得‘圆道’一些。”赵兴华知道“圆道”就是让他编,作伪证。案发时,孙氏兄弟年龄小,他挺同情他们。再加上他认为孙家上面有人,官司肯定能赢,所以就答应出庭作伪证。但当时,他也没想好怎么说。等律师找他时,他知道律师是孙家请来的,就顺着律师的意图往下说。

  突破迷雾 轮奸恶徒终受严惩

  就这样,伪证被办案干警一件件戳破。同时,公安机关提审犯罪嫌疑人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经过两个多月的侦查工作,戴景云和金学周等办案干警共调取各种证据材料100多份,制作讯问、询问笔录80余份,音像资料6份,讯问犯罪嫌疑人十余次。为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办案干警常常往返于营口市、海城市牛庄镇、旗口镇之间,行程3000多里,仅往返旗口镇就多达20余次。在两个多月里,他们没有休息一个周日和假日,经常是每天22时以后才能回到家里。

  经过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通力合作,尤其是大石桥公安机关抽调大批公安民警,通过各种侦查手段,在此案中起了关键作用,终使案件恢复了本来面目。2004年3月11日,大石桥检察院再次对孙平、孙刚提起公诉。5月28日,大石桥市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平、孙刚有期徒刑10年。2人当庭上诉。11月4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此案中,出具伪证的相关人员也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对孙平、孙刚的严惩,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捍卫了法律尊严,事实再一次证明:法网恢恢,邪不胜正!

  ( 辽宁法制报 王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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