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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霸”团伙强收保护费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8:12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上海11月15日电(记者刘丹、杨金志)以所谓参与客运经营、收取保护费等形式,非法强行介入长途客运营运业务达八年之久的“路霸”团伙终于被绳之以法。1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学静等6名“路霸”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2年6个月。

  张学静原为上海沪太路长途客运站职工,自1996年5月以来,与曾因抢劫罪、盗窃罪先后两次入狱的胞弟张学明、陈廷刚等6人,以所谓参与客运经营、收取保护费等形式,对进入沪太路客运站的长途客运承包人、营运者进行敲诈勒索。

  1996年下半年,张学静对浙江永嘉至上海沪太站的永嘉线股东称,他可以为这条线路运营车辆在沪太路站内提供多种方便,如果想办事“顺利”,就必须交付保护费。在他软硬兼施、威逼利诱之下,该线多名股东被迫交钱,一年间,张学静共收好处费1.2万余元。

  此后,张学静向经营上海至安徽泾线线路的泾县股东程某强索保护费,同时,张学静还故意刁难在这一线路上的其他经营者,迫使他们退出这一线路让程某独家经营,以确保自己获取更多保护费。时隔一年,张学静向程某共索要13.6万余元。

  2001年10月,张学明提出与永嘉线的管理人员共同承包路线,在不投入资金、不参与经营的情况下,张学明等人强迫分走红利6000余元。若对他们的无理要求稍有不从,他们就以扣押营运证,停止出售车票等手段相胁迫。而无证违法载客的“黑车”,只需交纳保护费,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进入车站拉客。

  从1996年5月至2002年5月案发,张学静等6人以各种手段敲诈勒索款项共计人民币29.2万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对6人处以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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