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你的买房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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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9:45 扬子晚报 | ||||||||
看中一处商品房正准备进一步咨询以便“下定”,不料售楼小姐拿出一份“霸王条款”,只许执行不许质疑,南京市民孙女士多问了几句,竟然因此被“剥夺”买房资格,孙女士致电本报热线讲述经历后感慨道:真恨不能房价猛跌,让这些开发商知道“水能载舟”的道理。 今年5月,孙女士与朋友一起去江宁区金盛路的“盈家春天”领取购房序号,开盘时可
采访中,盈家春天售楼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小姐解释说,楼盘分毛坯房、精装修房两大块,对于购买精装修房的业主,这1万元钱将作为“预支的装修费用”,领房时多退少补,不管是作为装修费还是房款,今后交房时总要付钱,因此早付晚付都一样。对于购买毛坯房的业主而言,交一定保证金后,将要求其在5个月内完成装修,以免个别业主不定期装修影响其他住户休息。这位售楼人员强调说,关于协议的一切条款均由公司规定,客户不能接受协议就不要买房。 开发商的“霸王条款”将孙女士气得不轻,对此,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陈议律师指出,开发商自定补充协议,向业主收取装潢保证金既不合理又不合法。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是否影响到其他住户,只有被骚扰方有权提出,再由相关部门予以协调,不是开发商所能干涉的。对于购买精装修房住户,在房屋预售时期便收取“装修保证金”,纯属占用他人资金,属变相集资。开发商在房屋经营中只能通过房屋销售获利,装修保证金也好,装修款也罢,物价部门不可能核批此类价格。陈律师建议业主,遇到这种情况可向工商局、房产管理局或物价局举报。乔丽 杨晓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