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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室温不达标最高罚五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1:45 燕赵都市报

  本报北京消息据北京青年报报道,15日,北京市今冬供热正式开始。按北京市政府要求,各供热单位从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连续供暖,并保证室内温度不低于16℃。

  根据《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各供暖单位在供暖期内因意外事故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暂停供暖的,应及时通知采暖用户,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暖。停暖时
间超过12小时的,必须通知房地产管理机关。如果在规定的供暖期内擅自推迟或者提前结束供暖的,将按减少供暖天数每天处1000元罚款,并将未供暖期间的供暖费退还给采暖用户;如果因供暖单位责任造成采暖用户室内温度不足16℃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供暖单位将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针对恶意拖欠供热费的问题,北京市市政管委表示,采暖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供暖费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累计加收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拒不缴纳的,经批准可以对其停止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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