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状告单位"乙肝歧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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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1:53 新闻晨报 | ||||||||
实习记者毛懿 晨报讯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应届大学毕业生李小姐在签订就业协议后,被一家涉及食品加工领域的化学公司拒之门外。“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会传染他人,企业不能拒绝这类务工者。”李小姐以此为由,要求公司偿付解约金6000元。昨天,此案在浦东新区法院外高桥法庭开庭。李小姐没有参加庭审,代理律师表示,遭到被告公司解约之后,为了尽早找到
公司解约的理由是李小姐体检不合格。今年7月12日,李小姐的乙肝病毒化验显示,表面抗体、e抗体、核心抗体三项指标均为阳性,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同日,公司便与其解除了就业协议。 “我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像乙肝患者一样具有传染性。这是一种歧视。”浦东疾病控制中心的专业医师查看李小姐的病历后也表示,李小姐的症状属于“急性感染恢复期,基本上不具有传染性。” 然而,对于涉及食品加工领域的被告来说,这不足以打消他们的疑虑。公司表示,目前还在试运转阶段,经营范围是化工产品,其中有一项是“食品添加剂”。李小姐应聘成功后,主要从事产品化验分析。 “我们不能拿食品安全开玩笑,谁能保证传染概率为0?”昨天出庭的公司人事招聘专员表示,他们知道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办理食品加工行业必须的健康证明,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排他性规定,“凡患有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为了让事件有一个权威性的说法,今年10月,法院向浦东新区疾病控制中心发出公函,要求对方出具专家意见。审判长任国民庭审时说,疾控中心回复称,李小姐进行的只是招工体检,并非从事食品行业的特殊体检,所以难以判断。 至此,争议焦点仍在李小姐健康情况能否胜任工作。法官建议原被告再做一次体检,原告一口答应,但公司却表示,即使李小姐健康情况胜任工作,但由于她的进沪申请没有获得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批准,公司同样有理由解约。最后,公司提出补偿2000元调解;如调解不成,则由法院安排体检后一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