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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同事吵架遭解聘 项目经理打赢官司丢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2:20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 (通讯员何灵灵实习记者彭信琼)张玉(化名)在办公区与同事吵架,被北京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解聘。张玉为此将该公司诉至西城区法院,要求被告撤销对自己所作的劝退处罚。

  原告张玉于2003年7月31日到北京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原告在工作期间,与其同事曾发生过矛盾和争执。2004年2月20日,公司对原告作
出劝退处罚,并书面通知了处罚决定。2月23日,被告切断张玉的计算机电源,原告随即离开了公司。

  原告张玉诉称:“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剥夺我进行劳动、工作的权利,我要求确认本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并撤销被告对本人作的劝退处罚”。

  被告辩称,2003年9月25日,原告没有任何原因就在公司开放办公区对综合管理部经理大声呵斥、口出秽言。公司执行董事对此事做了不点名批评,并表明若再出现,一律辞退。可2003年9月29日上午,原告又因猜疑公司总经理对她个人有意见,将资料摔在总经理办公桌上,并发生争执。原告对待同事态度恶劣,多次教育不改,严重违反了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公司因此对其作出劝退处罚。

  西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2月23日,被告切断了原告计算机电源,要求其即刻进行工作交接应视为被告违反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单方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被告除应支付原告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2月23日的工资,还应给予原告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后,被告未按规定给予原告经济补偿,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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