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承诺被判支付捐款500 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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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3:51 新京报 | ||||||||
齐通康公司未支付公益捐款引发纠纷,中国红十字总会一审胜诉 本报讯 (记者李欣悦) 因未兑现捐款承诺,北京齐通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日前被一中院一审判决支付中国红十字总会捐赠款人民币500万元。法院称,此案是中国红十字总会首次因为公益事业捐款
2001年8 月14日,通康生物实业(集团)公司和中国红十字总会签订捐赠协议书。 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共同开展“中华骨髓库”的系列宣传募捐活动,通康公司捐赠红十字总会500万元用于共同开展“中华骨髓库”的宣传募捐活动,分期捐赠总计2000万元用于“中华骨髓库”总库购置配套设备及资助两个地方红十字会的分库建设等等。协议生效后,通康公司先期拨付启动资金500万元。最后,协议书上甲方处盖章的是北京齐通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占义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了字。 红十字总会称,此后齐通康公司并未履行协议。于是,红十字总会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齐通康公司支付捐赠款人民币500万元,并交回从红十字总会获得的“中国红十字勋章”及“慈善大使”称号的相关证章、证书及牌匾。 法院经审查得知,通康生物实业(集团)公司并未成立,而齐通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被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但法院仍认定双方的捐赠协议书合法有效,而齐通康公司未履行捐赠协议,属违约行为。双方签订捐赠协议属公益事业捐赠行为,该协议具有不可撤销性。报料线索一经采纳,奖金至少百元,还将进行线索评奖,奖金最高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