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精神病员工 研究所被判定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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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6:03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 房山法院昨日消息:该院审结了一起某研究所擅自辞退精神病员工的劳动争议案件。被告某研究所被法院判决违反了劳动法。 李春毕业于北京一所名牌大学,上世纪80年代毕业后分配到某研究所工作。1996年底起,李春被发现患上了精神分裂症,随后两年多次回老家休养治疗,病情稍稳定后又回单位上班。1999年下半年,李春先后两次向单位领导递交辞职报告、调动申请,当时单位表示同
李春的家人认为,1999年时,李春已患有精神病,其提交的辞职报告是意识不清醒时所为;而且依人事部的相关文件,精神病员工不允许辞退,故研究所的处理决定违法。仲裁机关支持了李春家长的诉求后,研究所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链接:法院审理认为:研究所作出的李春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违反了国家关于精神病人患病期间不能解除人事关系的相关规定,所以该研究所的处理决定应予撤销。李春患有精神分裂症,且仍在治疗中,依照《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病假工资待遇。 作者:李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