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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冤”诉状昨递交兰州中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6:16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兰州专电(特派记者 剑光)在兰州警方拒绝回答“十大问题”后,姜云春的儿子姜伟于昨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法院当日未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请求法院确认兰州警方违法

  昨日上午,姜伟把行政诉状递交给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后,立即引起了重视。
立案庭法官要求原告回避后,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审查,然后告诉姜伟先回去等待,案件要经院里研究后才能决定是否立案。

  姜伟这次行政诉讼的请求共有3项: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兰州市公安局使用武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状称,被告兰州市公安局在“讨债被击毙”一案中,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职责。因为被告在接到欠债人报警后,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判明姜云春是否有犯罪行为,故不可能实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侦查职责。而且从结果来看,姜云春身上并无任何爆炸物,也未劫持人质,更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最多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所规定的“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之嫌。从被告履行职责时所实施的行为和姜云春所实施的行为看,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被告只是履行行政治安管理职责,并未实施《刑事诉讼法》授权的刑事侦查职责。

  诉状认为,被告兰州市公安局在没有判明姜云春有无“爆炸物”或者“爆炸相威胁”的前提下使用武器,且喊话、鸣枪等“警告”过程很短,是在姜云春来不及作出反应的情况下将其击毙的,故被告使用武器违法。姜伟在起诉状中没有具体提出要求被告赔偿的数目。

  兰州中院谨慎对待此案

  “讨债被击毙”一案经媒体多次报道后,已经引起兰州有关方面的关注。记者从兰州市中级法院的一名法官处了解到,兰州市中级法院在姜云春的家属起诉前已对此案有所了解,由于案情重大,且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姚远还担任甘肃省公安厅副厅长职务,法院将特别谨慎对待最关键的两个问题:一是本案究竟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案件;二是案件应该由兰州市中级法院受理还是甘肃省高级法院受理。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西安男子兰州讨债被警方击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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