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突然下坠业主受惊致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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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06:31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白法记者殷骏)电梯突然下坠造成乘客受伤,一业主状告物业公司管理不善。近日,该物业公司因拒不提供电梯监控录像,被判败诉。 今年5月一天,住在本市建邺路一高层住宅的王女士,乘电梯下楼时,电梯突然向下坠落,然后又极不正常地上下升降多次。惊恐万分的王女士因站立不稳,撞伤了腰。后被送到医院治疗。
王女士认为,小区物业公司维护电梯不力,应对她的受伤负责。但是,由于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王女士将物业公司告到白下区法院。 记者获悉,该小区的电梯由物业公司进行维护和管理。小区的每位业主,每月要支付8元电梯费。 但物业公司表示,他们只是替电梯公司收取电梯维护费,且王女士也不能证明,她是因电梯故障受伤的。 据悉,王女士受伤一事,确实无证人。因此,王女士提出,物业公司拥有电梯运行情况监控录像,电梯是否发生故障,自己是否在电梯中受伤,都在录像的监控范围内。不过,物业公司拒绝提交录像。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电梯管理人的物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无过错,因此,要赔偿王女士损失2000余元。 物业公司因不提供录像资料而被判败诉,对此,办案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管理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承担责任。同时,最高法院“证据规则”也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持有证据的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可推定有过错。物业公司有电梯监控录像,但拒绝提供。因此,可推定为录像内容对物业公司不利,该公司存有过错。 (编辑 草非) | ||||||||